(2017)鲁0391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534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代理人:商琳,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0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召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