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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执异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付娟、湖南鲲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县恒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鲲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县恒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泰豪置业有限公司,衡阳市华湘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晶科威实业有限公司,衡阳市弘通机电汽车有限公司,凌均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异50号案外人王付娟,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委托代理人王英武,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湖南鲲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1558房。法定代表人张嘉,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长沙县恒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开元西路(美林水郡2栋)110号房。法定代表人余宏,董事长。被执行人衡阳泰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74号。法定代表人徐石峰,副总经理。被执行人衡阳市华湘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蒸湘区解放西路1号财富大厦十五楼。法定代表人凌敏,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衡阳市晶科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茶山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凌均威。被执行人衡阳市弘通机电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105号香榭丽舍6、7、17号楼112室。法定代表人安建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凌均威,男,汉族,1962年4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鲲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县恒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泰豪置业有限公司、衡阳市华湘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晶科威实业有限公司、衡阳市弘通机电汽车有限公司、凌均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付娟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王付娟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案外人王付娟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王付娟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天剑审判员  盛知霜审判员  谭斯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泳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