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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5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关涛涛与王晓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涛涛,王晓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5894号原告关涛涛,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29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王晓建,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22日,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关涛涛诉被告王晓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关涛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关涛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9元减半收取554.5元,由原告关涛涛承担。审 判 长  李 钊审 判 员  孙志博人民陪审员  王占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张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