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5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关涛涛与王晓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涛涛,王晓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5894号原告关涛涛,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29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王晓建,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22日,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关涛涛诉被告王晓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关涛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关涛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9元减半收取554.5元,由原告关涛涛承担。审 判 长 李 钊审 判 员 孙志博人民陪审员 王占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张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