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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齐明甲申请李伟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明甲,李占学,杜秀莲,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2号申请执行人:齐明甲,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李占学,男,1953年2月4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杜秀莲,女,1951年9月25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李伟,男,43岁,现住北京市。本院在执行齐明甲与李占学、杜秀莲、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占学、杜秀莲、李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伟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