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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曾旭与尚媛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旭,尚媛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1544号原告:曾旭被告:尚媛媛原告曾旭诉被告尚媛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曾旭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旭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冯 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郎荣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