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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金艳与左海江、上海锋威机械刀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艳,左海江,上海锋威机械刀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816号原告李金艳,女,1980年1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代理人张涛,男,1989年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左海江,男,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上海锋威机械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毛家路125弄79号201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8号。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相连,北京市中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双梅,北京市中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艳诉被告左海江、上海锋威机械刀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 锋人民陪审员  郑卫东人民陪审员  胡文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