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黄志成与广州市新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84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新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新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危德永,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成,住址:广州市亿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浪,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梓桓,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新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7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新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三十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双方对纠纷解决方式已达成仲裁协议,对发生的纠纷应当依约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虽然案涉《补充协议》第十六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但因未能明确指明受理的人民法院,属于管辖约定不明,应为无效。因此应继续适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第三十条的仲裁管辖条款。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775号民事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告知其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三十条虽然约定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内容,但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第十六条明确约定对此条款予以补充,约定为“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应通过平等协商、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该补充协议第二十一条同时约定“本补充协议与合同的内容如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故原审裁定认为补充协议已将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内容显示,案涉房屋位于本市花都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敬芬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瑞丹林恩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