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毛金寿、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金寿,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55号申请执行人:毛金寿,男,197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执行人: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南洋花园兆丰大厦B座1单元9-10室。组织机构代码:66746523-6。法定代表人齐斌,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金寿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5日向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毛金寿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37534.99元(截止到2017年12月止),但被执行人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75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7997.99元(含执行费4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自禹审 判 员 贺 婷代理审判员 胡 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丽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