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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金枫、苏培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枫,苏培植,苏培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806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枫,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苏德锋,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韶川,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培植,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苏培忠,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金枫与苏培植、苏培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初字第32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苏培植闽C×××××吉利美日牌小型汽车1辆已被本院冻结尚未控制,暂不具备变现条件。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礼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