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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杨松科、刘先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松科,刘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5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松科。被执行人:刘先龙。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杨松科、刘先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民初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艳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丽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