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2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雄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四川省南江县雄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2执89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雄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南河郦景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7274412539。法定代表人赵倨,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某与四川省南江县雄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对四川省南江县雄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经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劲松审判员 任 勇审判员 黎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颂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