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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与林婷婷、丁景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林婷婷,丁景聪,晋江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2714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住所地晋江市青阳曾井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856265524U。主要负责人:胡天祝,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男,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林婷婷,女,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丁景聪,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回族,住晋江市。被告:晋江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青阳街道阳光路南区15号一栋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54996748E。法定代表人:陈坚,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与被告林婷婷、丁景聪、晋江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林婷婷、丁景聪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冯 洁人民陪审员  庄宏程人民陪审员  庄昭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