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8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长武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与秦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武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8号申请执行人长武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长武县城东街法定代表人段某某,任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某某,1965年6月6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干部,住昭仁街道办事处西关村。被执行人秦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长武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428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武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秦某某支付大型广告牌损失及人工运费等赔偿款共计23000.00元;2.被执行人秦某某负担本案诉讼费760.00元及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秦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秦某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秦某某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秦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将被执行人秦某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予以公布。因被执行人秦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逃避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决定对执行人秦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本院依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陕高法发【2013】15号《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下落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文件规定,上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报送咸阳市公安局协助查控执行人秦某某,咸阳市公安局至今未发现执行人秦某某下落。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长武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人长武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秦某某财产状况无异议,同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秦某某下落后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8执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长武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若发现被执行人秦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院(2016)陕0428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刘录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俊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