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12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道全、夏花芝等与葛庆超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全,夏花芝,葛庆超,李庆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1233号之二原告:张道全,男,1958年8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河南省范县。原告:夏花芝,女,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河南省范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钦辉,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庆超,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范县张庄乡葛楼村人,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被告:李庆启,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范县张庄乡吕庄村人,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现,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道全、夏花芝与被告葛庆超、李庆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张道全、夏花芝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道全、夏花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4093元,减半收取7047元,由原告张道全、夏花芝负担。审判长 郭 奇审判员 李忠义审判员 杨俊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