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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江苏惠淳建设有限公司与吕福忠、赵精才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福忠,江苏惠淳建设有限公司,赵精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福忠,男,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惠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芜太路28号。法定代表人:邢小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勇敢,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巧,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精才,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上诉人吕福忠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惠淳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精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8民初35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吕福忠上诉称,上诉人虽户籍地在南京市××区,但因工程需要,常外在外,长期不居住在高淳,一直住在镇江润州区以及南京市栖霞区。上诉人认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南京市栖霞区,故本案应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两原审被告住所地均在南京市××区,故一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吕福忠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为南京市栖霞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海英审判员  郑彦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 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