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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5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5748昆山市金钜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华冈制造(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金钜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华冈制造(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748号原告:昆山市金钜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横长泾路7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3520333P。法定代表人:张道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伟,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冈制造(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青阳北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08275934Q法定代表人:吴念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金钜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冈制造(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山市金钜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12元,减半收取3106元,保全措施申请费2270元,以上费用合计5376元,由原告昆山市金钜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维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