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6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永平与被执行人王忠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平,王忠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6执71-3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平,男。被执行人王忠孝,男。本院在执行陈永平与王忠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忠孝应向申请执行人陈永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3000,共计23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忠孝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永平案件款23000元,并交纳了执行费245元,申请执行人陈永平收到被执行人王忠孝付给的案件款后,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柞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航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