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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6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永平与被执行人王忠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平,王忠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6执71-3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平,男。被执行人王忠孝,男。本院在执行陈永平与王忠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忠孝应向申请执行人陈永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3000,共计23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忠孝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永平案件款23000元,并交纳了执行费245元,申请执行人陈永平收到被执行人王忠孝付给的案件款后,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柞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航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