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姜晓雷与谢德海、谢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晓雷,谢德海,谢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6号申请执行人姜晓雷,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图们市。被执行人谢德海,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图们市长安镇中学退休人员,住吉林省图们市。被执行人谢秋华,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延边农村商业银行图们支行职员,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姜晓雷申请执行谢德海、谢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1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晓雷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谢秋华、谢德海工资账户因其它案件已被依法冻结,本案轮候冻结。经”四查”后发现,除工资外,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谢德海、谢秋华工资账户冻结期满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成勋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