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刑终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终158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6)晋1181刑初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6)晋1181刑初3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荣海审判员 冯秀梅审判员 米守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