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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卫辉市加强散热器厂与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市加强散热器厂,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592号原告:卫辉市加强散热器厂,住所地卫辉市顿坊店乡前稻香村。法定代表人:潘德成,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勇、鲁志洋,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孟津县常袋镇半坡村)。法定代表人:李占强,任总经理。原告卫辉市加强散热器厂与被告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诉称,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0000元,并支付原告逾期欠款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给被告供散热器等产品,经结算,自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05180万元,且增值税发票已开具。后被告陆续支付15万余元,现仍拖欠原告货款25万元。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支付价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所欠货款,已构成违约。被告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签订地为洛阳市,合同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买受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权,为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因此,本案应移送原告所在地孟津县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所诉合同签订时间为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根据被告提供的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6月20日签订的买卖合同第八条对解决纠纷的方式的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买受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买受方所在地为洛阳市孟津县,原、被告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为孟津县人民法院,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被告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文静审判员  陈志敏陪审员  潘永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爱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