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王康明申请执行郭祖明、宫屹、伍艺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康明,郭祖明,宫屹,伍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康明。被执行人郭祖明。被执行人宫屹。被执行人伍艺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810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6日受理王康明申请执行郭祖明、宫屹、伍艺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郭祖明、宫屹、伍艺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祖明在工商银行存款23000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华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