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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3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樊占坡、杨文秀与被申请人狄云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占坡,杨文秀,狄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财保17号申请人樊占坡,男,1945年12月21日,汉族,住涞水县。申请人杨文秀,女,汉族,1948年8月19日生,住涞水县。被申请人狄云峰,男,汉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易县。2017年4月17日17时许,被申请人狄云峰驾驶冀号轻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112国道涞水县冀家沟村口处路段时,与由东向南左转弯驾驶电动三轮车的申请人樊占坡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涞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责任事故认定,被申请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为防止被申请人变卖、转移财产,保障今后案件的顺利审理与执行,申请人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狄云峰驾驶的冀号轻型自卸货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就地扣押被申请人狄云峰驾驶的冀号轻型自卸货车一辆,扣押期限为2017年4月24日至2017年10月23日止,扣押期间由涞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樊占坡、杨文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敏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金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