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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阆执字第12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岳江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阆执字第12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法定代表人:蒲中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岳江,男,生于1968年9月20日,住四川省阆中市,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岳江借款纠纷一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阆民初字第3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岳江在中国农业银行阆中市支行有存款(账号∕卡号:)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岳江在中国农业银行阆中市支行的存款29000元(账号∕卡号:)予以解除冻结并对其中的29000元予以划拨。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颜志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