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保定高新区银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定佳园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高新区银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定佳园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宋淑月,崔艳坤,于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保定高新区银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保定佳园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淑月。被执行人:崔艳坤。被执行人:于素江。关于保定高新区银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宋淑月、崔艳坤、于素江、保定佳园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保民三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宋淑月、崔艳坤、于素江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保定佳园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本案的抵押土地,由于高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王晓冬申请保定佳园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一案,并向我院送达了(2015)高破字第2号中止民事执行程序通知书,该抵押财产已经列入破产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建军审判员 刘秋林审判员 王立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彦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