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梁潘记与关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潘记,关天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345号原告:梁潘记,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关天文,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梁潘记诉被告关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潘记以被告户籍地在阳西县,应由阳西法院管辖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潘记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潘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9元,由原告梁潘记负担。审判员 柯明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