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民终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宋云初与宋贵生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云初,宋贵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民终1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云初,男,1943年12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桑植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贵生,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桑植县。上诉人宋云初因与被上诉人宋贵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2民初12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宋云初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拆除强占在上诉人土地上的房屋并返还土地赔偿相关损失;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岩垭、下台两组修拱桥,需要占用上诉人的0.3亩良田。因上诉人当时不在家,组上找上诉人儿子协商,给上诉人儿子补偿3000元。上诉人与其子已经分家,上诉人的儿子没有权利处置上诉人的土地。此事后经村、镇处理,岩垭、下台两组与上诉人达成协议:原由岩垭、下台两组给上诉人儿子补偿的3000元继续有效;岩垭、下台两组同意将村里的机动田湾巴丘0.2亩调给上诉人管理使用。2012年农历二月份,宋贵生在没有取得建房许可证的情况下,占用了上诉人的湾巴丘0.2亩水田和村集体机动田0.4亩修建房屋。2012年底开始,上诉人一直找被上诉人协商补偿问题,但被上诉人不予理睬。为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宋贵生在没有取得建房许可的情况下,在诉争土地上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宋贵生的行为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宋云初的起诉。本院认为,宋云初请求宋贵生赔偿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违法行为和侵权事实的认定,宋贵生的违法行为是否查处不影响宋云初的请求权的行使。故宋云初诉称宋贵生在没有取得建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上诉人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上修建房屋,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上诉人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宋贵生给予赔偿的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以该案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而裁定驳回宋云初的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2民初124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坚审判员 唐亚平审判员 汪云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艺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