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5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庄永清与庄鸿洋、庄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永清,庄鸿洋,庄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856号原告:庄永清,男,汉族,1973年11月9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庄鸿洋,男,汉族,1975年3月17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庄丽红,女,汉族,1975年10月4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庄永清诉被告庄鸿洋、庄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庄永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永清以其已与被告庄鸿洋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永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庄永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梅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小玲速 录 员 许惠萍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