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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耿太友与陕西三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太友,陕西三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884号原告:耿太友被告:陕西三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耿太友诉被告陕西三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耿太友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太友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太友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