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4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郑州市艺术工程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艺术工程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23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袁刚领。被执行人郑州市艺术工程学校,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宋志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二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市艺术工程学校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郑州市艺术工程学校存款本金210148.37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州市艺术工程学校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