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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6民终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海南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忠梅、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忠梅,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万宁兴隆忆云山水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民终768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南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路45号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李晓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光,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忠梅,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达路58号今典别墅小区6号别墅。法定代表人:王小玲,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万宁兴隆忆云山水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兴隆温泉旅游城。法定代表人:陈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海南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忠梅、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万宁兴隆忆云山水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6民初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中,海南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且未被一审判决判令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二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之规定,海南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享有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权利。因一审原被告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驳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国庆审 判 员 陈玫伊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林 珍书 记 员 邱飞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