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民终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汤贵禄与白山市思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贵禄,白山市思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民终2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贵禄,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思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建设街**号。法定代表人:卢福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林,白山市思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汤贵禄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2民初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汤贵禄原审诉称:汤贵禄于2003年购得位于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区开发五号楼1单元501室房屋,该房屋从2005年开始漏水,2005年5月由浑江区人民政府组织修复一次。2010年,该小区归白山市思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物业)管理。汤贵禄的房屋于2011年9月开始出现漏水现象,日趋严重,汤贵禄多次要求思源物业对屋面进行维修,但思源物业一直以没有钱为由推脱。汤贵禄请求:1、判令思源物业赔偿汤贵禄损失约1万元;2、判令思源物业对汤贵禄的房屋屋面进行维修;3、诉讼费用由思源物业承担。思源物业原审辩称:2010年前,汤贵禄居住的小区是由建设局下设的思源物业管理,2010年,中天置业收购思源物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思源物业向该小区业主收取物业费,但汤贵禄至今未交纳过物业费,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思源物业可以对其实施弃管。思源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有小区卫生、公共部分和公共设施的小修养护等,屋面漏水属于大修范围。现该小区已建成近二十年,大修范围应使用物业维修基金进行维护,即应由建设局负责。思源物业多次找到浑江区建设局物业管理处等部门及领导反映该问题,其口头回复无钱维修,但该楼现已列入维修计划内。综上,汤贵禄诉求无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汤贵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汤贵禄购买位于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丘地号261-57号、5号楼1单元501室(顶楼),面积73.07平方米。2010年,思源物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2011年9月,汤贵禄居住楼房楼顶屋面漏水,汤贵禄要求思源物业为其维修,双方发生纠纷,形成本案。因本案涉及楼房已建成二十年左右,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的规定,该楼已超过屋面防水保质期。该楼业主未交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原审法院认为:思源物业为本案涉及楼房提供物业服务,现汤贵禄主张该楼楼顶屋面漏水需进行维修,要求思源物业进行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思源物业辩称该维修不包含于其物业服务范围内,且其已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解决此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五十九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按楼建账、按户核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保修期满后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该楼屋面防水工程的保质期已过。因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汤贵禄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楼屋面防水维修属于思源物业物业服务范围,故汤贵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汤贵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汤贵禄负担25元。”汤贵禄的上诉理由为:汤贵禄居住的楼房自2004年3月开始漏水,床和电均不能使用,房屋潮湿无法开窗,苦不堪言。汤贵禄向思源物业反映此事,思源物业答复待天气转暖后予以维修。2004年5月,思源物业派人检查,但找不到漏水点,虽经多次小修于事无补,漏水问题始终未得以解决。自此,汤贵禄多次向浑江区人民政府、建设局、信访局、市长热线及白山市电视台反映情况,但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原审法院认为汤贵禄未缴纳物业费和房屋维修基金,思源物业无需维修房屋,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思源物业赔偿汤贵禄经济损失10000元,并维修房屋。思源物业答辩称: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汤贵禄上诉要求思源物业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维修,但思源物业主张对楼房屋顶重做防水工程不属于其服务范围,应当使用该楼房的维修基金,汤贵禄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楼房屋顶重做防水工程属于思源物业的服务范围,故本院对其此项上述主张亦不予支持。汤贵禄上诉主张思源物业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思源物业的过错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故本院对其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汤贵禄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瑛华代理审判员 郭惠靖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