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邱氏(湖北)涂料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氏(湖北)涂料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邱氏(湖北)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执行邱氏(湖北)涂料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立即向申请人给付货款60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8486元及逾期利息90616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23日),承担案件受理费12692元,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需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9559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7213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