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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5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郑州泰森置业有限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泰森置业有限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楚广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泰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东大街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楚广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世伟,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0号4层428。法定代表人:孟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军,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芹,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楚广建,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世伟,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郑州泰森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原审被告楚广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7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泰森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州泰森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泰森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848元,减半收取6424元,由上诉人郑州泰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晓奇审判员  马婵娟审判员  王育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