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3行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孙海涛与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海涛,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3行终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海涛,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赵文中,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夺。委托代理人杨彩君。上诉人孙海涛因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6)沪7101行初59号行���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海涛于2017年4月24日以本案已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海涛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海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孙海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晓婕审 判 员 陈瑜庭代理审判员 高 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秦姝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