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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松梅与缪五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松梅,缪五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663号申请执行人徐松梅,女,196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缪五华,男,196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代理人孔祥伟,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徐松梅与被执行人缪五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的(2011)皋刑二初字第006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缪五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缪五华尚未退出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2日受理后,由沈鹏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8930元,执行费334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缪五华名下位于如皋市雪岸镇刘亮村16组29号的房屋一幢,因交通建设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本院扣留了该房屋拆迁补偿款共计675091.56元,其中200000元用于保障被执行人缪五华及其家庭成员基本居住要求,余款475091.46元用于分配。截止2017年4月25日,本院受理的被执行人缪五华的各类执行案件共计47件,分配款项总额475091.56元,案件总标的(本金)合计2220869元,均按比例21.3%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徐松梅本次参与分配的金额为597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其他不动产等信息。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缪五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分配表、分配方案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缪五华名下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扣除安置费200000元,余款475091.46元用于分配。申请执行人徐松梅参与分配的金额为597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皋刑二初字第0063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峰二O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