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杨1、蔡某某等与杨某3、张某某等法定继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1,蔡某某,杨某2,杨妙根,杨某3,张某某,杨4,杨国英,杨国娣,黄洪毅,黄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5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1,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某某,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2,女,199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海,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群,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3,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4,男,199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甜甜,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原告:杨妙根,男,192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靖路***弄***号***室。一审被告:杨国英,女,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路***弄***号***室。法定代理人:凌玉宇(系杨国英之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路***弄***号***室。一审被告:杨国娣,女,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龙路***弄***号***室。一审被告:黄洪毅,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龙路***弄***号***室。一审被告:黄晓春,男,198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龙路***弄***号***室。再审申请人杨1、蔡某某、杨某2(以下简称杨1家庭)因与被申请人杨某3、张某某、杨4(以下简称杨某3家庭)及一审原告杨妙根,一审被告杨国英、杨国娣、黄洪毅、黄晓春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1家庭申请再审称,杨1家庭一户作为被安置人不仅参与建房,而且符合安置条件,其获取两套房屋完全符合征收口径,二审判决杨1家庭获取两套房屋侵占了杨某3家庭的份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杨1家庭申请再审期间提供村委会证明及同一地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涉案调解协议内容针对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大陆村桥东队朱家宅XXX号、XXX号宅基地上房屋进行分割,但该分割仅限于地上房屋,并未改变宅基地共有及每人可获批份额均等的本质,二审判决将宅基地地上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混为一谈,违反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定。杨1家庭获取的两套安置房屋面积已经明显小于杨某3家庭获取的安置房屋面积,二审判决杨1家庭仍需向杨某3家庭支付人民币30万元折价款,违背宅基地动迁的基本操作口径。二审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判决有违公平。杨1家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杨某3家庭提交意见称,杨1家庭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及同一地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人证言,不存在任何参考价值。杨某3家庭已经考虑亲情,放弃了部分权益。二审法院判决无误,请求驳回杨1家庭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杨1家庭申请再审期间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及同一地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人证言,并不能否定在案查明事实,本院不予采纳。系争被拆迁房屋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大陆村桥东队朱家宅XXX号、XXX号、209号,三处房屋均在同一张宅基地使用权证下,安置补偿利益理应归该户全体被安置人共有。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大陆村桥东队朱家宅XXX号、XXX号房屋已于2001年12月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二审法院综合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内容、杨某3家庭对扩建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大陆村桥东队朱家宅XXX号房屋投入的财力与精力、被继承人吴元新在系争安置房屋中遗产份额所涉及的法定继承、杨妙根愿意将其名下产权房屋归杨某3所有等情况,对本案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杨1家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1、蔡某某、杨某2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 琴审 判 员 刘 华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褚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