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温州市凯杰药机有限公司、章善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凯杰药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民催5号申请人温州市凯杰药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大郎桥西路18号-2。法定代表人章善挺,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温州市凯杰药机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依法于2017年2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温州市凯杰药机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华润辽宁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民生药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8月25日,到期日2017年2月25日,付款银行中信银行沈阳分行账务中心,票号3020005325964604,面额人民币4,703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温州市凯杰药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 玲审 判 员 卞大庆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戴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