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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赵付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付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刑初11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付强,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居住。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付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连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付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7日21时30分,被告人赵付强酒后驾驶冀J×××××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河间市时村乡南马滩村南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河路口,右转弯时与沿大河路由北向南李某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碰撞。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付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赵付强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118.3mg/110ml。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赵付强的供述;证人李某的证言;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陕西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陕津实【2016】毒物检字第17号理化检验报告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付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当庭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赵付强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跟随民警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付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7日21时30分,被告人赵付强酒后驾驶冀J×××××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河间市时村乡南马滩村南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河路口,右转弯时与沿大河路由北向南李某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碰撞。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付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赵付强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118.3mg/110ml。案发后,被告人赔偿李某各项损失2万元,得到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赵付强供述证实:2016年11月17日21时30分左右,其驾驶冀J×××××号小货车沿时村乡南马滩村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河路口右转弯时,觉得车后响了一下,继续向北走了大约一二百米,其感觉不对就掉头回去了,对方司机说其撞了他的车。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7日21时30分左右,其驾车沿河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新公司北侧时,有一辆小货车由东向西右转弯驶上河卧路,两车撞上了。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4.陕西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陕津实【2016】毒物检字第17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证实:赵付强静脉血中乙醇成分为118.3mg/100ml。5.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130984620165199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赵付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6.到案经过证实:赵付强于2016年12月16日到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7.协议书证实:赵付强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万元,得到谅解。8.被告人赵付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付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付强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得到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付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酌予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赵付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付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于凤柱审判员  薛新梅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哈紫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