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刑二监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昆山市速力德轮胎五金有限公司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苏刑二监字第00115号昆山市速力德轮胎五金有限公司:你公司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刑二初字第0019号刑事判决、本院(2014)苏刑二终字第00032号刑事裁定,以“与出口商存在海关法上的特殊关系,原判认定的成交价格不能认定为完税价格,原判事实不清”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原审判决认定:你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系出口商台湾捷泰橡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你公司系捷泰公司在大陆的总代理。2009年9月至2013年2月期间,你公司在从捷泰公司进口叉车用实心胎的过程中,为达到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偷逃进口货物应缴税款的目的,由张某全决定,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并由捷泰公司制作虚假的报关单证提供给速力德公司用于报关。上述期间内,你公司共走私进口60票货物,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539134.53元。上述事实,有原审被告人詹前辉、赵卫东供述,报关单据、应收账款明细表、电子邮件打印件、银行卡明细等书证,及《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证据,足以证明。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你公司申诉提出关于“因存在海关法上的特殊关系,成交价格过高,不应认定为完税价格”的问题,评判如下:经查,(1)你公司系独立法人。你公司与捷泰公司存在海关法上的特殊关系的事实属实。(2)你公司与捷泰公司实际结算涉案货物的成交价格虽然低于捷泰公司在同期与非关联公司的出口价格,但涉案货物价格均经捷泰公司提出并由你公司认可。涉案证据足以证明该成交价格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3)你公司提交书证证明,捷泰公司同期向境内其他地区的非关联企业出口同种货物的价格低于与你公司的实际结算价格。原审被告人詹前辉在二审期间供认,捷泰公司存在为占领市场份额向该地区降价销售的情形。本院认为,詹前辉的供述可以证明不能排除捷泰公司在经营中存在降价销售的情形;即便该情形能够排除,地区、成本差异导致价格差异属于合理情形;故你公司提交书证不能证明涉案货物的成交价格受到特殊关系的影响。生效裁判认定你公司与捷泰公司的成交价格为完税价格并无不当。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能成立。综上,你公司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