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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红杰、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红杰,王冬梅,王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红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振强,山东楷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鲁栋,山东楷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冬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博,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王玉(曾用名李秀君)再审申请人赵红杰因与被申请人王冬梅、一审被告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31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红杰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不欠被申请人原审中所述的借款。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借条》是为了逃避债务而要求申请人签署的,不存在事实的借贷关系。原审以此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依法撤销(2014)菏牡民初字第3137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依法再审。王冬梅提交意见称:赵红杰再审申请已经超过再审申请期限,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菏牡民初字第3137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3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赵红杰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红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少华审 判 员  刘忠涛人民陪审员  田银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浩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