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市神州集团圣为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成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市神州(集团)圣为工贸有限公司,郝成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1384号原告延安市神州(集团)圣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二庄科行政村。法定代表人牛春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星,刘攀,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成成,又名郝成,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城。本院受理原告延安市神州(集团)圣为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成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安市神州(集团)圣为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市神州(集团)圣为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安市神州(集团)圣为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2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延安市神州(集团)圣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246元。代理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