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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初字第0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玉梅、李英姿等与湖南伟恒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梅,李英姿,李红英,湖南伟恒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1356号原告:王玉梅,女,194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原告:李英姿,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原告:李红英,女,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湖南伟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57号。法定代表人周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凡,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桔园路7号城开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吴文超,总经理。原告王玉梅、李英姿、李红英与被告湖南伟恒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最初由李海泉于2014年3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4年5月11日,李海泉因病死亡,本院遂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同时通知李海泉的继承人李先华(李海泉之父)、王玉梅(李海泉之妻)、李振宇(李海泉之子)、李英姿(李海泉之女)、李红英(李海泉之女)参加诉讼。上述通知送达王玉梅、李英姿、李红英,该三人向本院递交了参加诉讼申请书,要求作为李海泉继承人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因上述参加诉讼通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李先华、李振宇,本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该两人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公告到期后,李先华、李振宇仍未表示参加诉讼。2017年4月17日,本院通知本案恢复审理。2017年4月24日,原告王玉梅、李英姿、李红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梅、李英姿、李红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梅、李英姿、李红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应减半收取23320元,经本院决定批准免交。审 判 长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人民陪审员  吴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利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