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段顺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顺友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6刑初6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顺友,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7年2月24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会东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顺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顺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段顺友在会理县顺城东路附近,在明知其欲购买的摩托车系赃物的情况下仍以低价向周红军(另案处理)、严成才(已判刑)购买了一辆红色新大州本田牌SDH150-19两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LALPCKK00F3275165,发动机号F3259983)。经四川金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段顺友购买的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769.62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段顺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所购车辆上缴到公安机关,车辆已发还失主李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段顺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会东县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被告人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被盗车辆证件);2.失主李某某陈述;3.证人向某某证言;4.案犯周红军、严成才供述;5.被告人供述;6.四川金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顺友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段顺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鉴于被告人收购赃物用于自用且涉案车辆已追缴并发还失主,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结合会理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段顺友同意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顺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罚金已交纳6000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军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二)有悔罪表现;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