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敏、辛国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敏,辛国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072号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丹阳一路27号4幢2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9286526D。法定代表人:廖代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瑛,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萍,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江敏,女,汉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辛国余,男,汉族,1979年5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敏、辛国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