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薛树森与拓莉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薛树森,拓莉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申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树森。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拓莉锋。再审申请人薛树森因与被申请人拓莉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8民终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薛树森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与客观事实不符,关键事实的证据未经质证,程序违法。申请人提供的入股协议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50万元煤矿入股款,被申请人认可收到该50万元,原审判决对证明目的未予采信不妥,该入股协议的内容可以确定被申请人是入股协议指向法律关系的一方,原审认定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煤矿入股的代理人,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无证据证明,对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原审以庭后审查了证据原件予以采信,并认定拓鹏收到了申请人交给被申请人的50万元,违反审判程序,采信证据及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认定入股协议的性质及适用法律错误。入股协议是一个合同,但并非原审认定的委托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被申请人辩称的拓鹏未到庭追认其代理行为,被申请人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申请人叔侄从未与拓鹏洽谈过煤矿入股,被申请人未将50万元入股到煤矿,隐瞒合同重大事项,存在欺诈,故应退回申请人的50万元并承担损失。综上,原审判决采信证据及认定事实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查明事实后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请,或依法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薛树森以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入股协议》诉讼要求返还入股款,原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对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分析论证,认定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向煤矿入股,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因申请人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未按委托事项从事委托活动,或被申请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对申请人要求返还入股款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妥。申请人认为原审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程序违法,经查,原审核实了证据原件后对证据进行了分析认证,并未违反法定程序,此外,申请人认为原审对《入股协议》的性质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经查,申请人以《入股协议》诉讼,并未主张依据该协议与被申请人形成何种法律关系,原审经审理,认定协议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判决,并无不当。因此,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正确,再审申请人薛树森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薛树森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薛树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榆平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韩连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