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刑更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安清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安清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505号罪犯安清学,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7年3月13日以罪犯安清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黔法刑初字第00078号刑事判决,认定安清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5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三个。本院认为,罪犯安清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起始时间的规定,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原判决认定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情况及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清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思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