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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2182林桂珠与徐建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珠,徐建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2017)苏0585民初2182号原告:林桂珠,女,1951年7月4日生,住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红星,男,1977年6月11日生,住太仓市,系母子关系。被告:徐建刚,男,1974年5月20日生,住太仓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住太仓市上海东路199号2幢105、106、301-303、305、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32157148。负责人:程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磊,员工。原告林桂珠诉被告徐建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林桂珠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桂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桂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伊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嵇秋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