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民初5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飞与肖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肖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5595号原告陈飞,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中建商品混凝土山西有限公司小店厂生产科长,住太原市。被告肖蕾,女,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与被告肖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陈飞负担。审 判 长 张少华人民陪审员 张桂莲人民陪审员 赵翠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焦旭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