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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5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飞与肖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肖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5595号原告陈飞,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中建商品混凝土山西有限公司小店厂生产科长,住太原市。被告肖蕾,女,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与被告肖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陈飞负担。审 判 长  张少华人民陪审员  张桂莲人民陪审员  赵翠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焦旭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