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宗鸿、杨昌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鸿,杨昌洪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刑初22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宗鸿,男,1996年2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2016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昌洪,男,1996年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2016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宗鸿、杨昌洪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莉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宗鸿、杨昌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李宗鸿、杨昌洪共谋用复制饭卡在学校出售的方式赚取差价。后被告人李宗鸿将被告人杨昌洪就读的四川大学附设华西卫生学校的饭卡复制120张,分三次将共计90张复制饭卡拿给杨昌洪,后杨昌洪以每张卡150元的价格出售共计50余张,获款7000余元二人分赃耗用。经四川大学附设华西卫生学校查实,被告人李宗鸿、杨昌洪销售的复制饭卡在学校消费14000余元。被告人李宗鸿、杨昌洪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2月22日,报案人胡某某称,2016年12月16日,其在龙泉驿区同安“四川大学职业技术学院”食堂饭卡充值处,捡到一张饭卡,发现不是学校办理的,但可以正常使用,通过系统查询,该卡已在学校消费了14400元左右,2016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以“四川大学职业技术学院”食堂被诈骗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2016年12月22日,2017年12月27日,李宗鸿、杨昌洪分别经通知,到同案派出所接受调查。3、公安综合查询系统,证实,杨昌洪、李宗鸿分别于1996年1月6日、1996年2月6日出生等情况。4、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证实,杨昌洪、李宗鸿于2016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5、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载明,2016年12月16日12时30分,我在龙泉同安“四川大学职业技术学院”食堂饭卡充值处上班时,有个学生捡到一张饭卡交到我处,我一看确认该卡不是我们学校的饭卡,但可以在学校消费,截止2016年12月16日早晨,该卡在我校消费共计14400元左右。饭卡的持卡人为2013级华西卫校学生邓玉婷,芯片卡号XXXX。2016年12月16日15时30分,发现有两名不是我们学校的学生在学校超市刷卡消费,因我们及时出现,就没有消费成功。6、卡号XXXX的刷卡记录,证实,2016年11月6日至2016年12月16日,该饭卡共计消费14756.5元。7、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载明,2016年11月的时候,我在杨昌洪处以1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学校的饭卡,里面有200元钱可以消费。后来我又买了一张。第二张没有用完就还给他了。杨昌洪卖的卡,可以在学校食堂、超市使用,与学校办理的充值卡是一样的。8、证人杨某的证言,载明,杨昌洪向我推销食堂的饭卡,150元一张,内有消费金额200元,我共在杨昌洪处购买了4张学校的卡,用完了3张,最后一张没用完就还给他了。杨昌洪出售的卡和我们学校的饭卡是一样的,可以在学校内消费。9、曹某某、杨某对杨昌洪的辨认笔录。10、被告人李宗鸿的供述与辩解,载明,自己系四川城市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2016年秋季开学不久,在网上看到有出售卡的,就在淘宝网上找了一家可以复制卡的店铺。后来,我找了杨昌洪说,发现有复制饭卡的,问他想不想一起做,就是通过这个来赚取差价,他就同意了。之后我让杨昌洪找了一张他们学校的饭卡,并称把这张卡内充值200元钱,我们复制的卡里面就会有200元钱,可以在他们学校消费。我拿到饭卡后邮寄给淘宝店铺,对方就给我复制了120张卡。每一张复制的单价是10元,对方复制好后将卡邮寄给我了。我收到卡后就分三次把共计90张卡给了杨洪昌,每张卡收取其60元钱。他就在他们学校卖卡,剩余的卡被我丢了。11、被告人杨昌洪的供述与辩解,载明,2016年9月份的一天,李宗鸿告诉我网上有复制饭卡的广告,他就和我商量做这个事情,由李宗鸿通过网络找到复制饭卡的上家,我在华西卫校销售。今年10月初的一天,李宗鸿第一次给了我10张复制的饭卡,第二次是11月初给了我30张复制的饭卡,最后一次即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给了我50张复制的卡,都是李宗鸿从上家拿到复制卡后交给我的,我总共卖了50多张复制的卡给班上的同学。按照李宗鸿说的他每张卖给我60元,我每张卖成150元,我共计得了4500余元,李宗鸿得了2500元左右。12、李宗鸿对复制饭卡给杨昌洪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地点在同安体育城20栋4单元413寝室。13、编号XXXX、XXXX的饭卡。14、情况说明,证实,四川大学附设华西卫生学校学生杨昌洪家庭生活特殊,因贪小便宜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其积极悔改,其家长赔偿损失,希望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给其完成学业的机会;四川大学职业技术学院的管理方为四川大学附设华西卫生学校。15、谅解书,证实,杨昌洪、李宗鸿全额赔付学校食堂损失,四川大学附设华西卫生学校学生处对杨昌洪、李宗鸿予以谅解。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杨昌洪、李宗鸿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据此,认定如下事实:被告人李宗鸿系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级学生,被告人杨昌洪系四川大学附设华西卫生学校2015级学生。2016年9月,被告人李宗鸿、杨昌洪共谋用复制饭卡在学校出售的方式赚取差价。后被告人李宗鸿将被告人杨昌洪所在学校的饭卡复制后,分三次交给杨昌洪,杨昌洪以每张150元的价格出售给校友,获款后二人分赃耗用。经四川大学附设华西卫生学校查实,被告人李宗鸿、杨昌洪销售的复制饭卡在学校消费14756.5元。2016年12月22日,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宗鸿、杨昌洪分别经通知,到同案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宗鸿、杨昌洪亲属代其赔偿学校损失,取得谅解。本院认为,学校饭卡充值后,能在学校及所属超市进行消费,故学校充值后的饭卡属有价票证。被告人李宗鸿、杨昌洪将学校饭卡复制后卖给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李宗鸿、杨昌洪经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宗鸿、杨昌洪初次犯罪,系在校学生,同时赔偿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宗鸿、杨昌洪的基本事实成立,但罪名不当,予以纠正。据此,根据被告人李宗鸿、杨昌洪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宗鸿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昌洪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对饭卡(编号为1351422、1351424)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金学强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人民陪审员 汪广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