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7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杨佩与上海雅黛斯美容院徐汇分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佩,上海雅黛斯美容院徐汇分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7020号原告:杨佩,女,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泰夫,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雅黛斯美容院徐汇分院,经营场所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号*******室。主要负责人:王冬雪。原告杨佩与被告上海雅黛斯美容院徐汇分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杨佩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杨佩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汪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祎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