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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7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杨佩与上海雅黛斯美容院徐汇分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佩,上海雅黛斯美容院徐汇分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7020号原告:杨佩,女,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泰夫,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雅黛斯美容院徐汇分院,经营场所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号*******室。主要负责人:王冬雪。原告杨佩与被告上海雅黛斯美容院徐汇分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杨佩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杨佩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汪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祎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